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朱经建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市辖区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可以概括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干部任免权。从工作实践来看,较多地行使监督权和干部任免权,而重大事项决定权无论是操作程序、工作方式,还是工作实效上都比较薄弱,致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还不到位。这既有客观上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原因,也有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根深蒂固的影响。从后一方面来讲,主要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性问题一般有政府决定,或者由党委和政府联合决定,没有把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到应有的位置,忽略了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换届之初,就将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力求有所突破。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主动性
    要做好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问题。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进行积极地调查研究,多次与有关区进行工作交流,同时我们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明确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第一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体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的基本含义是多数人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能够从总体上充分体现人民管理国家的形式,只能是作为我国代议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了人民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还必须使这个组织形式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就是人民管理国家的重要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国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具体实践。 第二是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区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的国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必须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必须保证地方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就是为了使从省到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能集中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因地制宜、审时度势地发挥创造才能,不断地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推向前进。第三是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特殊的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概括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因此,区县人大常委会就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重中之重。基于以上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我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章立制,从制度上促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换届之初,我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在制定这一规定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向区委就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思路、所遵循的原则做了汇报,得到了区委的支持和肯定。同时我们又进行了大量、细致地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几上几下、反复讨论,形成草案后印发区委和“一府两院”领导再次征求意见,并向区委做了专题报告。
    此后,我区人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首先是要求“一府两院”拿出有关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一府两院”就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意识。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积极协调和沟通,通过多次召开区人大主任与“一府两院”领导联系会,区人民政府和法、检两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其中,区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一是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国家的高度,切实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二是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制意识。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法和用法,重点学好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操作程序,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同时,意见从9个方面对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实施意见的制定,进一步提高了“一府两院”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职责的认识,增强了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的意识,有效地促进了此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人大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是建立健全了有关协调机制,常委会领导与“一府两院”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就重大事项报告的议题进行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情况,科学确定议题;建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强了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抓住时机,贯彻规定,促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
    2003年10月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并于2004年3月开始施行。该条例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的界定,那些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那些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或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本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对我们区县一级人大具体如何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也增强了我们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及时于2004年3月份组织举行了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制知识讲座,邀请我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条例起草时的组织领导人就决定权及学习贯彻条例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讲座,加强了对该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民主意识。
    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常委会注重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就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治“非典”、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法院执行工作、免征农业税、保障和维护老年人权益等重大事项依法及时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构建区域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2003年初,我国部分省市“非典”疫情蔓延,在全区人民防治非典的关键时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听取了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全区防治“非典”工作的形势,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议》,在全区广为张贴宣传,对鼓励全区人民战胜非典,取得“防非”战役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6月份,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在决议中强调指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区人民法院加大对《决议》的宣传,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执行高潮迭起,全年对受理的1532件执行案件,执结1449讲,执行率达到95%。尤其是执结了一批老案、难案,消除了突发事件隐患,促进了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使人大常委会在全区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了应有作用。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出台后,区人民政府拟在全区免征农业税,这既涉及到全区财政大盘子的调整,同时也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全区的一项重大事项。因此,区人民政府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关于申请调减农业税预算收入任务的报告》。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和讨论,一致认为,调减农业税收入任务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未央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以工哺农、以城促乡阶段,区人民政府的这一提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未央的发展实际。作出了关于批准调减农业税预算收入任务的决定,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区免征农业税,成为西安市第一个全部免征农业税的区县,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2004年底,在西安市全市上下积极行动,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时候,我区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议〉的决定》,促进了“创卫”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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