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保持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激励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区人大代表辞职,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民意愿的原则。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在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因工作需要而担任人大代表的,由于工作职务的变化,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退休或其他原因影响代表结构,不利于代表工作开展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劝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二)失去原选区选民信赖和支持,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区人大代表辞职,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三)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建议辞职名单,报区委同意后由组织部门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第五条:区人大代表辞职,应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作出决定;
   (三)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代表辞职被接受后,对选区的代表缺额应进行补选。补选代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进行。补选代表当选,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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