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3年6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一)关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关于贯彻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三)关于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集人民代表大会。
   (四)关于涉及全区性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案及其重大举措。
   (五)关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关于工业、农业、交通、商贸、旅游、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等事业的重大事项。
   (七) 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保护公共财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卫现代化建设的事项。
   (八)关于全区各级政权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 关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事项。
   (十) 关于动员全区人民群众共同参加和遵守的事项。
   (十一) 关于改变和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关于区级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三)关于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四)关于授予未央区荣誉公民称号,设立重要的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区树、区花等本区标志和冠以个人姓名的重要命名。
   (十五)关于同国内外缔结友好区县(市)。
   (十六)关于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
   (十七)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
   (十八)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
   (十九)其他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就上述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和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议案要事实准确,内容具体,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提出议案的主体指定负责人或者联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的代表,向会议说明议案,并要在提交议案的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议参考资料。
    第八条 审议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所审议的事项不够了解或者存有疑问,可以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如实说明情况。
    第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既行终止。
    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公布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有关办事机构要做好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确定承办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结果按时限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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